申请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彭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略)至(略)、背书人为张远志和号码为(略)、背书人为叶文忠,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彭某、每张股票票面金额为1000元的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彭某有权向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顾旭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