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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催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彭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略)至(略)、背书人为张远志和号码为(略)、背书人为叶文忠,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彭某、每张股票票面金额为1000元的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彭某有权向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顾旭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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