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优诚(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李某乙、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0)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红
代理审判员朱海宇
代理审判员李某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