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实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大道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实盟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住(略)。
第三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死者张春秀之夫)。
原告湖南实盟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实盟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纠正了对原告的错误行政决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实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湖南实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覃志平
审判员肖某亚
人民陪审员石爱斌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