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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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