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