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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杨某乙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乙,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凤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河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河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雁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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