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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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担任汝南县韩庄供电所电工班长期间,负责汝南县X乡X村用电安全工作,在排查安全隐患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电线安全距离内有应当清除的树障而没有清除,导致电线于2010年6月11日在位于汝南县X乡X村西约100米处被树枝碰撞而断开落地。由于肖某某应当巡查的漏电保护器而没有巡查,电线落地后漏电保护器应当断电而没有断电,致使该村姚塘前队陈某某(学生,14岁)上学路过此地时被电击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续某某、苗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人死亡,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国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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