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21时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在西工区X路美好家园对面家常菜馆门口,因与受害人郭××发生口角被告人姚某某持刀将受害人郭××左前臂砍伤,郭××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另查: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受害人与被告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陈述、证人李××、张××、张××证言、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户籍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能认罪悔罪,并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洛伟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