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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3月3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2月2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x元的价格,从辉县X乡X村民赵顺利(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桑塔纳黑色“2000”型轿车。2010年1月份,被告人任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手中的桑塔纳黑色“2000”型轿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通过(略)南常务村村民王某刚(另案处理)介绍,以x元的价格予以购买,经查,该车系陕西省咸阳市永嘉花园孙某某于2008年11月12日夜被盗车辆,该车价值x元,2010年2月12日,该车在获嘉县城内被公安机关扣留,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查明,2010年1月4日,王某某是以x元的价格从赵顺利手中购买的桑塔纳黑色“2000”型轿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任XX的证言、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证明材料、获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材料、获嘉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车照片、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四先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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