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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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任(略)X村党支部书记,住(略)。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10年9月13日被(略)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2月至今任(略)X村会计,住(略)。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10年9月13日被(略)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男,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员金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冯某某在担任(略)彦当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趁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在本村修建加油站之际,非法收受该公司5000元现金,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略)彦当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中石油河南分公司付给该村x元土地补偿款,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手段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退回赃款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回赃款x元。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不知自己的行为构上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不知自己的行为构上贪污罪。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2、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3、被告人李某某所占有的款项是土地租赁费,而不是土地补偿款,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拟在(略)彦当村建二级加油站一座,于同年7月与(略)彦当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后又与(略)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彦当加油站建设初期,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曾与被告人冯某某约定给其买几部手机。2007年底,被告人冯某某跟承包彦当加油站建设的何录才去结算工程款时,被告人冯某某提出当时承诺给其买手机一事,中石油河南分公司遂支付其5000元现金,后被告人冯某某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略)彦当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中石油河南分公司付给该村x元土地补偿款,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手段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退回赃款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回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以及证人何XX、苌XX、苏XX、苌XX、张XX、王XX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略)彦当村委会与中石油河南分公司(略)彦当加油站签订的协议书、土地协议、村X组织专用收据、收到条、记账凭证、(略)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略)彦当村委会的证明、苌讲义的情况说明、(略)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身为村X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工作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事先约定、事后收钱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事后索要贿赂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所占有的款项是土地租赁费,而不是土地补偿款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该案中双方采取的是以租代征的形式征用土地,并有土地管理机关的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故其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够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贪污所得x元。(已追缴)

二、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追缴被告人冯某某受贿所得5000元。(已追缴)

(上述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刘玉民

审判员崔泽海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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