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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伙同李××、高×(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梁园市场南门与同校高一班的任×等人打架。期间,商丘市实验高级中学高一5班学生王×等人正好路过打架现场,被误认为与任×是一起的,而被用刀砍伤。经法医鉴定,王×的伤为轻伤。民事部分庭前双方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尹某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高××、李××、范×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殴打无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尹某认罪态度较好,初犯,本院予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尹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献忠

审判员侯宪仁

代理审判员李冰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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