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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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曾用名姬X、姬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持刀前往本村姬某杰家闹事,马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去制止,姬某某手持菜刀将警车挡风玻璃砸烂,持刀威胁执行公务的民警。并不听劝止,冲进姬某杰家中将屋内的电视机及家俱等物品砸坏。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姬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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