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现在(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种地纠纷为由,酒后窜至新野县X镇X村X组张××(略),砸坏张××(略)铁门进入院内,又破坏张××(略)的防盗门并强行进入张××(略)正屋,殴打张×妻子骆××,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窜至后院砸坏张×(略)铁门,并强行进入张×(略)院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3450元,并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骆××的陈述,证人张×证言、书证、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认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该情节在量刑上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陈峰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