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4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石××、胡××、袁××通过王一×、杜××联系以黄某乙与邓州市X村民曾××结婚为由骗走曾××人民币8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石××、王一×、王二×、杜××、何一×、何二×证言,被害人曾××陈述,有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退赃领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假结婚名义,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志强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