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涉案毒品依法没收。被告人杨某不服,以原判未认定其系自首,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磊
代理审判员汪致咏
代理审判员董正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冻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