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现年22岁,汉族,永州市祁阳县人。
被告熊X,现年22岁,汉族,永州市人。
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罗XX诉被告熊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XX于2010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330元,共计430元,由原告罗XX承担。
审判长张艳军
审判员谭胡林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潘先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