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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诉被告熊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现年22岁,汉族,永州市祁阳县人。

被告熊X,现年22岁,汉族,永州市人。

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罗XX诉被告熊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XX于2010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330元,共计430元,由原告罗XX承担。

审判长张艳军

审判员谭胡林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潘先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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