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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3月出生,

被告张某,男,1981年2月出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即日受理本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公告向被告张某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在市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3年1月8日其与被告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结婚多年来,家中一无所有,两个子女均由其抚养,被告外出一直未归,对家庭不尽任何责任,双方婚姻名存实亡。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张XX由被告张某抚养,次女张X由其抚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未出庭应诉与答辩。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证原件1份,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关系。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2010年2月22日陈某某调查笔录1份;2、2010年3月17日胡XX调查笔录1份。

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与原件相符,结婚证系原件,本院确认这二份证据的效力。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以上二份证据相互之间能够相佐证,且原告对胡瑞侠的调查笔录无异议,以上二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某,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2年春节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双方感情一般。2009年1月被告张某外出务工,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尽夫妻义务。婚生次女张X,2007年9月出生,现随原告陈某某生活,长女张XX,2005年8月出生,随被告张某父母生活。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张某父母对张XX愿尽抚养义务。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角度考虑,其次女张X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鉴于长女由被告父母长期抚养这一事实,且从被告外出归来前其父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角度考虑,长女由张某抚养由其父母代为履行抚养义务更有利于其成长,长女张XX由被告张某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长女李XX由被告张某抚养,次女张X由原告陈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安琦

审判员常明文

人民陪审员任晓丽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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