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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浚县X路管理局局长。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09年11月13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11月1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监视居住(略),于2009年12月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河南明星(略)事务所(略)。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

2008年国庆节期间,浚县X路管理局局长张某某、副局长李某峰、办公室主任罗海燕(二人均另案处理)参加了河南康辉旅行社组织的“日韩十日游”。后张某某安排罗海燕将三人旅游费用x元以培训费、招待费等名义分别在浚县X路管理局和鹤壁市X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

二、受贿罪

(一)2004年至2009年期间,工程承包商王某甲为在承建浚县X路管理局工程过程中得到浚县X路管理局局长张某某的关照,趁逢年过节及婚丧嫁娶之际先后十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11万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二)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工程承包商李某某为在承建浚县X路管理局工程过程中得到浚县X路管理局局长张某某的关照,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三)2008年至2009年期间,工程承包商王某乙为在承建浚县X路管理局工程过程中得到浚县X路管理局局长张某某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四)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浚县X村支书李某某为感谢浚县X路管理局局长张某某在推销涵管和催要货款方面的照顾,送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他人受贿犯罪的线索,并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李某峰、罗海燕供述,情况说明及发票,浚县X路管理局文件,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施工劳务合同,浚县X路管理局证明,财务收据,任职文件,退赃证明,立功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亦当庭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受贿犯罪线索,并已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退赃,可视为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福

审判员王某洪

审判员张志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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