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乔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2月份因犯窝藏罪被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然、检察员左建国、刘家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乔某某窜至开封县金帝网吧门口盗窃高XX的邦德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127.5元。

2010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乔某某窜至开封县金利源超市门口盗窃许XX的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700元。

2010年8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窜至开封县县委院内盗窃赵XX的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17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赵XX、高XX、许XX的陈述、对被盗车辆价值鉴定结论、指认现场照片、作案用T型锥一个、钥匙两串、被告人户籍证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因盗窃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且被告人乔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被告人乔某某的犯罪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乔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朱登博

审判员智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樊利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