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获经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二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魏某,男,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出生,住(略)。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魏某买卖防盗门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OO二年,我给魏某安装防盗门,经结算,被告欠款28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800元。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OO二年原告王某给被告魏某安装防盗门,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告魏某给原告王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王某铝合金门款贰仟捌佰无整,二月二十三号,照镜魏某。被告未给付原告门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欠原告门款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欠款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所欠原告王某门款2800元。
案件受理费122元,实支费193元,均由被告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金传
审判员潘贵喜
审判员郭亚花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