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1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在本区X镇某餐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纠纷,随后两人在该店门口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卢某殴打被害人黄某乙的面部致被害人眼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丁某、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政法医[2010]活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判员孟宪利
书记员张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