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雷某甲、雷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雷某甲,男,X年X月X日生。系原告长子。

被告雷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原告次子。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雷某甲、雷某乙赡养纠纷一案,2010年10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丽独任审判,书记员朱彦军担任记录,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雷某甲、雷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我是年过八旬的老人,共有六个子女,已过世两个,现仍有两个男孩、两个女孩。我女儿雷某赡养我几年了,现也没有能力管我了;女儿雷某因离婚,管我一个月,也没法管我了;两个儿子对我不管不问,一分钱也不给我;次子雷某乙两口还经常骂我,村干部多次劝他们,他们也不听。我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我生活费300元并负责日常护理和饮食;2、二被告承担我住院的花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外,我的责任田也可以给二被告分种,让他们一轮一个月给我端饭。

被告雷某甲辩称:原告是我母亲。如何赡养都行。

被告雷某乙辩称:分家没分给我东西,我母亲还多次诬陷我,说我打她、骂她、骂村干部,还说我假结扎、违反计划生育,这些我都接受不了。赡养母亲应该,但她还抚养了两个外孙女、一个孙子,他们也有义务赡养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子雷某甲、次子雷某乙、三子雷某现、长女雷某、次女雷某、三女雷某;雷某1988年去世,雷某现1990年去世,其他子女均已成家。雷某的两个女儿雷某敏、雷某红,雷某现的儿子雷某飞均由原告及雷某甲抚养成人。原告丈夫雷某贵于1971年去世。原告王爱今年已81岁,生病后落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村X组给原告分有一份责任田,现由雷某甲耕种,原告每月享有60元低保金,无其他经济来源。原告平时跟随其长子生活。1989年因赡养及其他问题,原告曾将雷某乙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1989)郏法民字第X号调解书第二项规定:雷某乙每月给原告生活补助费五元(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雷某乙未按调解书实际履行,但也曾经给过原告部分现金,买过东西。其他子女、孙子、外孙女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原告尽了一定的义务。2010年10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尽赡养义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提出其责任田可以由两个被告分种,并要求让二被告轮流给其端饭,一轮一个月,被告雷某乙认为原告不曾为其看护孩子、照顾妻子、分得财产而不同意轮流端饭。

上述事实,有各方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双方在开庭时的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生活不能自理,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每月还有60元的低保金,要求每月300元过高,应以每月50元为宜。因原告已无劳动能力,要求责任田让二被告分种,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应付给原告相应的口粮,以每人每年付125千克为宜。由于原告的责任田现由雷某甲耕种,原告又跟随雷某甲生活,故原告2010年、2011年的口粮由雷某甲支付,麦收后可把原告责任田的二分之一交给雷某乙耕收。鉴于原告与雷某乙之间关系不够融洽,雷某乙又不同意轮流给原告端饭,让雷某乙直接对原告进行日常护理欠妥,应折合为护理费由二被告按份承担一部分为宜,每月支付护理费100元,较为符合情理。因原告在其长女、三子去世后,抚养了他们的子女,现这几个子女已成人,且独立生活,根据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原告抚养的孙子、外孙女也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对雷某乙该辩称意见予以采纳。原告虽未起诉其他子女和其抚养孙子、外孙女,但应保留他们的份额。故原告今后因病所支医疗费用,仍应按六份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甲、雷某乙每人每月付给原告叶某某生活费50元、护理费100元。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判决生效后付2010年的费用,今后每年元月1日前、4月1日前、7月1日前、10月1日前支付当季度的生活费、护理费。

二、原告叶某某的责任田从2011年麦收后由被告雷某甲、雷某乙各耕收二分之一,2010年、2011年的口粮由雷某甲负责给付,今后二被告每人每年7月1日前付给原告叶某某小麦125千克。

三、今后原告叶某某生病花费由被告雷某甲、雷某乙按医院正规收费发票各承担六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雷某甲、雷某乙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丽丽

二Ο一Ο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朱彦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