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付锐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