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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付锐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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