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汉呷老山,男,20岁。201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汉呷老山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汉呷老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9日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汉呷老山伙同伊夫阿木(音)(另案处理)在开封市X路西段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用破坏钳将房屋的厨房防盗窗撬开,汉呷老山进入房内盗窃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人民币3400元)、现金人民币390元,在逃窜中汉呷老山被巡逻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汉呷老山户籍证明;被告人汉呷老山供述;被害人范XX报案材料、陈述;价值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汉呷老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汉呷老山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汉呷老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