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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与上海正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建萍,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俞某。

被告上海顺源印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与被告上海正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某、上海顺源印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2元减半为人民币1,386元,由原告上海通用检测技术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徐晨平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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