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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陕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县长。

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局长。

陈某某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陈某某发现自己起诉时,漏列被告,现提出申请撤回起诉,重新起诉。

本院认为:陈某某自愿撤回本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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