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陕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县长。
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局长。
陈某某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陈某某发现自己起诉时,漏列被告,现提出申请撤回起诉,重新起诉。
本院认为:陈某某自愿撤回本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