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新市郝邢造纸厂。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X区新市郝邢造纸厂支付马某货款x元;以x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37元,执行费30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