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生。
被告武某某,现基本情况及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人民币x元整,后归还x元,尚欠x元未归还,至今被告拒绝归还余款。为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欠款x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退回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娇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