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赖某(系刘某之妻),女,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刘某、赖某偿还李某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68元,执行费31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分四次给付申请人李某案件款,2011年3月5日先给付李某6万元,2012年12月底前给付5万元,2013年6月底给付6万元,2013年底付清剩余案件款,现刘某已履行第一期案件款6万元,交纳执行费3135元,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