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村村民吴xx在杞县X乡X村马x的饭店内发生挣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吴某某将吴xx膝盖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另查明,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吴xx各项损失x元(已支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吴xx、吴xx、马x、吴xx、吴xx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元月2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