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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毕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XX,注册号XX。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毕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毕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毕某x.8元,申请执行人毕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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