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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习某某与贾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同上诉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邢立民,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习某某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习某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某某偿付二人投入修路款x元及利息。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邓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立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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