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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父亲(已故)与被告之父王XX(已故)签订协议,商定两家没有搭架木地方,但王XX家的西墙允许原告盖东屋时贴墙。2000年,原告盖起主房后拉院墙,王XX不顾以前的协议,非说原告占了他们出路,让原告从东墙给他留一条一米宽通道,并强行扒掉了原告家的大门和院墙,经说和未能解决,后王XX去世。2009年以来,原告多次建东屋拉院墙,被告王某(王XX之子)出来阻拦。2010年7月29日,被告用挖掘机又一次将原告建好的浴室及院墙拆掉,被告损坏原告砖楼板、水某、沙子、白灰计1449元及重建工钱3725元,各项计5174元。被告侵害了原告财产权及住宅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把原告院墙、浴池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5174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原、被告父亲签协议内容属实,我家在原告家东边,两家东西相临,协议只是说明两家东西边界问题,原告建主房及东院墙时我未强加阻拦,但现原告建南院墙时占了我家出路,大概占了二米多,我多次阻拦原告。我只是将其占用我家出路的部分扒了,没有占用的部分我并未扒掉,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住宅均位于平顶山市X村,两家东西相邻,原告李某家居西,被告王某家居东,因该房屋占用宅基地均是老宅基地,原、被告双方父亲均曾为宅基地东西边界问题发生纠纷,现原、被告双方父亲均已去世,现原告李某对原有旧房进行了改造,因改造后原告家南墙占用被告王某家往西的出路发生纠纷,被告王某将其占用出路的部分房屋扒掉,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所扒掉院墙、浴池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17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现场照片、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等在卷佐证,可以证实本案事实,以上证据并经当庭出示、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其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及争议的焦点均为原告李某是否占用被告王某家的出路,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所主张权利部分的产权证明,因原、被告家宅基地及使用房屋均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登记确权。其建造院墙及浴池的行为是否在权利范围内行使,无法查明,故请求排除妨害并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张晓鹏

审判员岳华锋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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