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现年36岁,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通过王XX介绍购买了汤阴县X乡X村丁XX的杨树96棵,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人员于2010年10月20日至21日采伐杨树96棵,经勘查和鉴定,折合立木材积17.801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