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秀琼,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聪勇,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湖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向原告杨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200元;
二、原告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晖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