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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王某乙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0年5月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5月30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河南宇楼(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代某某,信阳金誉(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4年1月12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0年4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5月30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北京尚公(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王某丁,河南宇楼(略)事务所(略)。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28日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孙某、代某某,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郭某、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4日夜晚,被告人王某乙酒后同詹X一起到商城县南广场玩耍。期间,王某乙遇上曾认识的女孩冯温雅,便趴在其肩上说笑,引起与冯一起玩耍的同学杨X、谢X、黄某戊、周某某等人的不满,双方发生争执。于是,王某乙喊来林志松、王某应、童明兴双发发生殴打,王某乙没有占到便宜,遂打电话告知其父亲王某丙、其舅詹成明(另案处理)其在南广场被打,被告人王某丙、詹成明随后驱车赶到南广场,伙同王某乙等人追打杨X和谢X等人。殴打中,致谢X掌骨骨折,杨X鼻骨骨折。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谢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目前,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惩处。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王某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辩护人意见:本案定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准确。案发后王某乙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结案,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款,并且表示不再追究王某乙的法律责任,其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不宜对王某乙以犯罪论处。

被告人王某丙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打架。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1、其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2、王某丙的行为也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其既不是这次打架的首要分子,也不是这次打架的积极参与者;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动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丙有斗殴的行为。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证人王XX、陈XX等的证言、被告人王某丙的笔录、送达回证、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书、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砣颍跹馔佑獯赝氐椿唬姹烁跞M蠛胙盅玖芍⑺魍嗣靶跫M蠛难系趵O詹X等人与王某应在商城县X路一饭店吃饭。饭后十时许,王某乙等人相约去商城县X镇南广场玩耍,王某乙与詹X先到南广场。期间,与王某乙认识的女孩冯温雅向王某乙打招呼。王某乙便过去趴在其肩上说笑,引起与冯一起玩耍的朋友杨X、谢啤交迳⒎堋贾笳妊说娜坏剿⒎凑V酢M蠛阊虮绱暗醺馔扔说郑玖芍⑺酢馔⒂魍嗣苄旌峡礁值∠⒊氩杂蕉环镆嘶⑷松蜇酰M蠛妊说蝗员蕉蚍艽0酢M蠛煅蛩绱暗婊渲钙赘跚芡鞯⒚洹似簿烧鞒恚噶Π泶├洌谄显隳」怀虮4酢芡鞯⒚病烧鞒婷笏虾礁系隳」3弧姹烁跞芡鞯矫值∠背笆春死盍谘。王某乙等人看到大人来了之后,就去撵对方的人,王某乙当场将对方的人踹倒了一个,詹成明上前逮住谢X,用胳膊勒住谢的脖子,王某乙又过去打谢,谢认识詹成明喊“詹叔”后,王某乙等人停止了殴打,离开现场。殴打中,致谢X掌骨骨折,杨X鼻骨骨折。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谢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09年8月17日,双方经商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乙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谢X、杨X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某丙供述:200哪煜奶坏煲固镆洌佣踝M蠛蜓绱暗婊吒渌云鹤诩显隳」怀虮笾浜捌詈谘赶到了南广场,以及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

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09年8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其在南广场与谢X、杨X等人发生纠纷的前因以及打电话喊王某应、林志松、童明兴和其父亲王某丙、舅舅詹成明等人先后到现场的情况,其还供述自己与对方一伙人打斗的经过。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谢X陈述:案发当晚其一伙人在南广场与王某乙发生纠纷的前因以及与王某乙一伙人打斗的经过,在斗殴过程中自己右手受伤、杨X鼻骨骨折。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乙赔偿了其和杨X经济损失。

2、被害人杨X陈述:2009年8月14日晚23时许,其和谢X等人在南广场玩时,与王某乙发生纠纷,之后其遭到王某乙一伙人殴打致鼻骨骨折。案发后已经和王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了赔偿。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詹XX证明:王某乙打电话跟其说他和詹X、林松(林志松)、“星子”(童明兴)等人在南广场跟黄某己(黄某戊)等人打起来。一开始黄某己他们那边人比较多,王某乙他们没有打赢,之后王某乙喊人来,又给对方的几个人按在地上打的情况。

2、证人詹髦好洌推鹾M蠛匝耙跫耐蟮雅挥鹨云钩蠓停鹾M蠛窖系隳」钩缌7酢M蠛胙朴寤确说⑷郎拙酰M蠛脱蚓绱暗盎春死鋈烁剿头ゾ蚧鸫雌死A浴蕉蟹逵⑽隽烁酰M蠛庋秸环蛎S笾鹾M蠛盅蛴绱暗模⑺濉治臃笾鹾芡鞯⒚病ㄕń玻烧鞒┟停詈谘来了。王某乙看到大人过来了就去撵谢坤他们,王某乙、詹建和王某丙都动手打了人。

3、证人冯XX证明:2009年夏天,其和“周某”(周某某)、“嘎子”(谢X)、杨X、黄某己等人在南广场玩时,遇见王某乙和他的几个朋友也在南广场玩。其喊了王某乙一声后,王某乙过来趴在其肩上,之后“周某”、“嘎子”等人就和王某乙及他的朋友打起来了,因王某乙他们打不赢“周某”他们,王某乙就打电话喊了一车大人来,把“周某”他们打了一顿,把杨成和谢坤打坏了。

4、证人周XX证明:2009年夏天其和谢X等人在南广场与王某乙一伙人发生冲突及打斗的经过,其还证明后来来了几个大人,打斗中杨X鼻骨骨折。

5、证人杨X证明:200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丙一起吃完晚饭后,王某丙打电话让其“赶紧到南广场来。”其开车来到南广场,看到王某丙、王某乙、詹建在追打小孩。

6、证人陈XX证明:案发后第二天王某乙由王某丙领到城关派出所去投案。之后经派出所调解,王某乙赔偿与被害人杨X、谢X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了被害人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四)鉴定结论

(商)公(法医)鉴损伤字[2010]X号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谢X右手第五掌骨斜形骨折(粉碎性)两断端稍有成角。达到轻伤标准。

(五)书证

1、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二人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印芙淌滦甘羌堑砑け髦好荆副虬ㄒ副税钊谘的举报而立案的情况。

3、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证明:公安机关到商城县人民医院调取杨X病历及谢X右手X线片。

4、抓获经过证明:常熟市公安局徐市派出所于2010年4月23日抓获王某乙经过。

5、调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申请证明:王某乙赔偿谢X、杨X医疗费共计三万元,谢X、杨X不再追究王某乙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弧姹烁跞芡鞯拿实急宦菀胺图锼卮せ⒅瘛旅呤纤退坪2耆肷榍な髦趺芡鞯朊居副陌俚ň吮钊谘有经济纠纷,存在民事诉讼关系。

2、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与王某乙、童明兴、林志松、詹X等一起到花园路一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大家一起到南广场玩。王某乙和周某开一辆摩托车走在前面走,其和童明兴、林松在后面跟着,詹X骑着电动车也在前面。等其和童明兴、林松到南广场时,就看到王某乙、詹X和另外一帮人吵起来了,然后对方就一起动手开始打王某乙等人。

3、证人陈XX证言证明:王某乙与谢X等人是在双其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

4、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是本起犯罪的组织者,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丙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对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定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准确及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王某丙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王某乙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结案,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款,其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不宜对王某乙以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案发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乙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元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树

审判员卢颖

审判员赵开友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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