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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诉耶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号。

被执行人耶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号。

本院在执行任XX与耶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2011年7月抚养费在立案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申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案中对2011年7月抚养费不予执行,待履行期限届满后另行立案申请。此外,当事人所申请的2011年4月的抚养费我院已在(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件中执行完毕。后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工行西安交通大学校园分理处有存款。嗣后,我院依法在该处扣划了2011年5月、6月的抚养费8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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