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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公司诉xx公司第五建设分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XX号。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住所地XX号。

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XX公司与XX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1年6月14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我院交纳全部案款x.40元及执行费x.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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