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XX号。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住所地XX号。
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XX公司与XX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1年6月14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我院交纳全部案款x.40元及执行费x.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