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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0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0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鼓楼区X街七月天足疗店盗窃老板田×现金1200余元。

2010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到鼓楼区X街七月天足疗店盗窃时,被老板田×发现并将被告人王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田×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田×1200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私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在第二次实施盗窃时属未遂,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赔偿受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昕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申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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