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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略)、刘某乙、刘某丙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平县X乡X村委第五村X组。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41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乙,男,80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丙,男,53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女,50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平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西平县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西平县X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某,男,6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略)、刘某乙、刘某丙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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