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女
被告王XX,女
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自行调解。现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财产保全费1064元,合计2302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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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