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士,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案由:借款纠纷。
原告诉称:2003年6月10日,被告向我单位借款金额x元,期限1年,年利率6.903%;逾期还款的本金按日万分之2.1计收逾期利息,被告马某某为借款进行了担保。同时,被告刘某某用房产对借款进行了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清借款,至今仍欠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请求判令一、被告刘某某偿还所欠借款x元及利息。二、被告马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辨称:原告所诉借款情况属实,因生意亏本,未按时还款,现在我愿分批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0日,被告刘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单位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x元,期限1年,年利率6.903%;逾期还款的本金按日万分之2.1计收逾期利息,被告马某某为借款进行了担保。同时,被告刘某某用座落于沈丘县X镇X街的房产(房产证号:沈房字第x),对借款进行了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未按约定还清借款,至今仍欠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借款x元及利息,被告刘某某当庭偿还5000元,下余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共计x元,定于2009年8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0月30日前各偿还7000元。
二、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借款及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吕强
审判员宋天义
代理审判员孙建才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代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