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经本院调解,矛盾已化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马声亮
审判员江红英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