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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某甲、韩某丁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甲。

委托代理人秦某乙(系秦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秦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丁。

委托代理人韩某戊。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甲、韩某丁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贯玺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徐春宁

二0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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