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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杨某某,河南官渡(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某诉称,2007年4月9日,经人介绍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动不动就打骂原告,有一次被告卡着原告的脖子,差点把原告卡死。原告生病时,被告也不给原告看病,还赶原告及其女儿走。有一次,原告的女儿生病了,被告为了不去给原告的女儿看病,竟把家里电瓶车的电瓶摔碎了。原、被告挣的钱均由被告掌握,原告的女儿在学校寄宿,原告几次向被告要生活费,被告都不给。因为生气,原告已经离家数月没有回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均不实。被告掐原告脖子是开玩笑打闹的,原告看病、要生活费,被告该给钱都给了,原告女儿看病,被告也拿钱了。原告从2010年11月份离开家把东西都带走了,家传的铜镜也拿走了。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与其前夫的女儿和双方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现象。2010年10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虽然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现象,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还想和原告继续生活,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真正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和好有望。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冉满仓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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