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孟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第一分局执行逮捕,同日因病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略)。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日14时48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被害人韩XX所有的豫x号面包车沿郑开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瞿(略)寨交叉口处时,撞在路北侧X号灯杆上,致在本车副驾驶位置上乘坐的韩XX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余XX、石XX、李X、李XX、马XX、王一X、高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法院检验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郑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孟某某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书,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征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