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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明刚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二个月后,被告不安心在原告家生活,经常外出,以致夫妻关系不和。2007年10月,被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长期在外,与原告分居生活。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被告邹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被告不同意偿还原告因结婚而亏欠的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05年11月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共同生活二个月后,因性格上的差异,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吵架后即离家外出,夫妻开始分居生活。2007年10月,被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小孩,现在原告家的共同财产有彩电、衣柜、沙发、电视柜、床上用品6床。另查明,原告因结婚而给被告彩礼x元。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与邹某某离婚;

二、邹某某一次性返还张某某彩礼7000元(已付清);

三、现在张某某家的彩电、衣柜、沙发、电视柜、床上用品6床归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明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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