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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雷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雷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8日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用剪刀将邓某某停放在蒋家桥镇X街“安荣批发部”侧面的一辆“钱江”牌男式摩托车的点火线路剪断,推至蒋家桥派出所院内,然后,与他人用摩托车将所盗摩托车拖至城连墟乡街上的“新日电动车专卖店”换锁。8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发现其摩托车被盗,即向“110”报警,并寻找被盗摩托车。经他人提供的线索,邓某某与其岳父曾某某追到城连墟乡街上,在“新日电动车专卖店”发现被盗的摩托车正在换锁。因被告人雷某某与邓某某相识,双方协商骑被盗摩托回蒋家桥镇将摩托车修好后返还。途中,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25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其盗窃邓某某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陈述了其被盗摩托车的车型、价值和被盗时间、地点以及寻找被盗摩托车的经过情况。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言内容与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0年7月28日8时左右,他发现有三个男子用摩托车从蒋介石家桥派出所拖着一辆蓝色的男式摩托车往腊元村方向走了。不久,“安荣批发部”的老板来找摩托车,他向其告知了情况。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0年7月28日9时许,有二个男子推了一台“钱江”男式摩托车到他开的“新日电动车专卖店”来换锁。正在换锁时,又来了一个男子和一个老人,讲摩托车是他的。双方谈论一会后就一起骑车走了。

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人作案的具体地点。

7、缴赃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的扣押记录情况。

8、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所盗的“钱江x-J”型摩托车的价值。

9、辩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邓某某、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诸多不同人物照片中进行指认,邓某某、王某某均指认出是X号照片雷某某、X号照片雷某桥二人将被盗摩托车拖至“新日电动车专卖店”换锁;周某某指认出是X号照片雷某某、X号照片雷某桥二人从蒋家桥派出所院内拖走一辆蓝色男式摩托车。

10、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分别证明被告人雷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和被抓获的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雷某某没有异议,证据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考虑被告人雷某某认罪态度好,未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且其离异后有二个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本院决定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酌情减少其刑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樊文生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赵剑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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