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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胥某甲、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胥某乙(系胥某甲之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改英,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濮阳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职工。

上诉人胥某甲、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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