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谢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华格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谢某某与河南华格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某某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8)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河南华格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芦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