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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丰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丰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正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博公司)与郑州丰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4日作出(2007)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丰业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2010年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娜出庭履行职务,丰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继瑞、潘永隆,正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訾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朱跃武

代理审判员刘珂

二Ο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凤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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