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丰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正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博公司)与郑州丰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4日作出(2007)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丰业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2010年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娜出庭履行职务,丰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继瑞、潘永隆,正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訾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朱跃武
代理审判员刘珂
二Ο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凤彩